革吉县关于实行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zf/2025-0010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革吉县人民政府
- 名 称:革吉县关于实行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5-05-22
革吉县关于实行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和区党委、地委工作要求,切实为基层减负,规范村(社区)自治事项,完善村(社区)自治机制,提升村(社区)自治能力,根据地委社会工作部指示要求,结合革吉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厘清村(社区)“权力清单”和“权责清单”,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办事和村(社区)依法自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时代基层治理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以强化村(社区)公共服务为目标,以满足村(居)民需求为导向,以规范准入程序为手段,持续深化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村(社区)不必要承担的工作压力,减少村(社区)不必要承担的工作任务,村(社区)权责边界更加清晰,资源要素得到整合,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增强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建立完善村级组织和社区工作准入长效机制,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切实为基层减负赋能。
三、准入事项
(一)依法履职事项。一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对村(社区)干部的教育管理;三是对村(社区)内部社会事务的管理;四是开展村(社区)精神文明和文化、科技的宣传教育活动;五是村(社区)社会治安的维护和管理(包含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六是开展村(社区)卫生健康服务管理工作;七是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劳动就业和保障、救济帮困、养老助残等服务活动;八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地区级政策明文规定必须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事项。以上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职责不纳入准入审核范围。
(二)依法准入事项。党委和政府部门、群众团体及社会经济组织,凡在《革吉县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清单(试行)》《革吉县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清单(试行)》之外,拟将其组织机构、工作任务、检查评选、举办培训、基层挂牌、设立台账、调查统计等工作进入村(社区)的,均属于村(社区)准入审核的内容。
四、准入程序
(一)申请受理。相关单位拟进入村(社区)工作事项,需向县委社会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组织机构功能说明、运作方式、工作任务要求、工作经费预算、评比考核依据、定点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相关资料。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进行集中申请,第二季度首月进行调整补充。对未能集中申请且临时需要进入村(社区)工作的事项,采取即时审批的办法,但须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二)事项审批。县委社会工作部受理事项准入申请后,要会同组织、财政、司法、民政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由县委社会工作部提出初步办理意见,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事项准入。审批同意进入村(社区)的事项,县直部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在村(社区)开展工作时,必须附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凭批准意见,接纳有关单位的工作任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未经审批擅自进入村(社区)的事项,按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报批;对不符合村(社区)准入规定的事项,应当立即停止。
(四)监督评议。对未按审批要求操作的部门,由县委社会工作部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委社会工作部会同组织、财政、司法、民政等部门研究后,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对该工作事项予以撤销。进入村(社区)的工作应自觉接受村(社区)评议。村(社区)评议每年进行一次,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重点对进入村(社区)工作的成效作用、经费落实和村(居)民认可情况进行评议。对村(社区)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事项,予以撤销。
(五)变更退出。因法规、政策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退出或变更的,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流程与“事项审批”一致),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退出或变更。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等情形变化,动态调整村(社区)准入工作事项清单,对原有依据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职责,应及时予以退出;对法律法规等有调整,符合条件的职责,应及时补充完善。
(二)严格遵循工作程序。明确村(社区)工作准入事项中,村(社区)依法协助类工作事务的责任主体在各乡镇、县直机关单位,村(社区)级组织只负责辅助性工作,不得将村(社区)作为主责单位,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给村(社区)。
(三)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作风办不定期对村(社区)准入事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落实村(社区)准入事项的部门,进行全县通报批评,为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创造良好的实施氛围,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有效落实。
附件:1.革吉县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清单(试行)
2.革吉县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清单(试行)
3.革吉县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1:
革吉县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清单(试行) | |||
序号 | 依法履职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备注 |
1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
2 | 组织村(居)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六条 | |
3 | 支持和组织村(居)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社区)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拟定并执行本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 |
4 | 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
5 | 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
6 |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
7 | 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 |
8 | 召集村(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 |
9 | 召开村(居)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遵守并组织实施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 |
10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
11 | 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 |
12 |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
13 |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
14 | 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
15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居)民服务,接受村(居)民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 |
16 | 实行村(居)务公开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 |
17 | 教育和引导多民族村(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 |
18 | 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
19 | 在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村(社区)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
20 |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 | |
21 | 组织村(居)民参与村(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 |
22 | 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推进基层平安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
23 | 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按居民的居住状况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 |
24 | 建立村务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 |
25 | 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残疾人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 | |
26 | 教育和引导村(居)民增强反奸防谍意识,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二条 | |
27 | 开展基层治理工作,并组织村(居)民参与村(社区)的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22〕25号) | |
28 | 支持村妇联开展妇女儿童工作,推动基层妇女儿童工作有序发展。 |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
29 | 支持村团支部开展青年工作,推动基层青年工作有序发展。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 |
30 | 成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推进基层公共卫生健康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关于全面推进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的通知》(藏卫基层发〔2021〕139号) | |
31 | 对村(社区)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监管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修订版)第八条 | |
32 | 社区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满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共服务需求。 | 《关于全面推进我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5〕29号) |
附件2:
革吉县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清单(试行) | ||||
序号 | 协助办理事项 | 具体工作内容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社会治安 |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
2 | 协助开展禁毒防范和社区戒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 ||
3 | 协助开展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 ||
4 |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 ||
5 | 协助组织协调矛盾纠纷化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 | ||
6 | 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 ||
7 | 协助做好暂住人口、流动人口信息登记。 | 《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 ||
8 | 住房保障 | 协助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9 | 协助开展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日常巡查。 |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10 | 社区教育 | 协助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 |
11 | 协助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 ||
12 | 民政 | 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 《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四条 | |
13 | 协助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 ||
14 | 民政 | 协助乡(镇)受理高龄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定期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15 | 协助劝诫、制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
16 | 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 ||
17 | 社会保障 | 协助乡镇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提高村(社区)自主预防解决争议的能力。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藏人社发〔2017〕192号) | |
18 | 协助办理参保手续等工作。 | 《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 ||
19 | 社会保障 | 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遗属待遇。 |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 |
20 | 就业创业 | 协助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公益性岗位申报、公益性岗位申请,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领,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就业见习申请、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工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办法》 | |
21 | 协助做好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等创业公共服务。 |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 ||
22 | 协助发布和收集招聘求职、职业指导信息。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 ||
23 | 统计 | 协助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 |
24 | 协助开展污染源普查等工作。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 ||
25 |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 ||
26 | 物价 | 协助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 | |
27 | 安全生产 | 协助督促社区驻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 |
28 | 协助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 ||
29 | 安全生产 | 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协助做好防洪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 |
30 | 公共卫生 | 协助开展公共卫生、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
31 | 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社区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健康提示以及疫情防控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 ||
32 | 协助做好艾滋病防治。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 ||
33 | 国防人武 | 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 |
34 | 协助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审。 |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 ||
35 | 其他 | 协助做好抗旱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工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36 |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 ||
37 | 协助做好文化体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 ||
38 | 协助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39 | 协助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
40 | 协助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
41 |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
42 |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43 | 其他 | 协助做好民族团结创建相关工作。 |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二十三条 | |
44 | 协助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
45 | 协助建设群防群治力量。 | 《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22〕25号) | ||
46 | 协助做好村财乡管工作。 | 《阿里地区财政局关于<阿里地区“村财乡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备注:公共卫生包括传染病预防、慢性病防治、环境卫生、职业卫生、食品药品安全、营养与健康、妇女儿童健康、卫生法规政策研究等。 |
附件3:
革吉县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试行)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备注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索要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居)民据实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不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
2 | 村(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居)民据实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 村(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需村(社区)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
4 | 村(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村(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由所在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分别出具。 |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
8 |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
9 | 出生证明 | 村(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补办。 | |
10 | 健在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
11 | 死亡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正常死亡证明由负责救治或者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
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
14 |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
15 | 就业状况证明 | 村(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由村(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并初审公示。 | |
16 | 个人档案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村(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7 | 村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投资办企业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索要证明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村(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之外)。 | |
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9 | 证件遗失证明 | 村(居)民遗失身份证、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判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村(社区)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
20 | 房屋受损证明 |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村(居)民委员会说明情况,由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等有关单位反映,由住建部门核实,无需村(社区)提供证明。 | |
21 | 牲畜受损害证明 |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村(居)民委员会说明情况,由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等有关单位反映,由保险公司、气象、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等部门核实,无需村(社区)提供证明。 |
革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