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革吉县征收
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
依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革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藏政函〔2021〕9号),现将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详见附表)。
公布内容仅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地上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将另行制定并公布。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标准公布实施期间,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且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的,须按此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附件:革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示表
革吉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