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吉县进一步加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 索引号:xw/2018-00003
  • 发文字号:革党办〔2018〕26号
  • 发文机构:革吉县县委
  • 名 称:《革吉县进一步加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30

                                            

革党办〔201826

 

中共革吉县委办公室

革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革吉县进一步加强规范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政府各局、委、办,各人民团体:

    《革吉县进一步加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

见》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革吉县委办公室

                     革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25

 

 

革吉县进一步加强规范矿产资源

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扎实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严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两条底线,强化矿山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和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行为。推动优势矿产资源开发,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建设绿色矿山,实现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阿里地区进一步加强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采矿权(探矿权)审批与设置

采矿权审批严格执行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按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一)砂石料(普通建材)采矿权按照地市统筹、县区负责、部门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类审批管理。本意见所称砂石料矿产资源,指除非季节性河流(常年流水河道、湖泊、人工水道)以外区域开采的砂石料矿产资源。

1.在依法批准的自治区重点扶贫(脱贫攻坚)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国防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开采砂石料资源用于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在指定采挖点范围内依法开采,不缴纳资源补偿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采挖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2.农牧民因生产生活需要,自用少量砂石料矿产资源采挖的,凭当地村委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定点采挖,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采挖过程中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牧民自用采挖的砂石料不得销售,并在采挖结束后,自行恢复地貌景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村民自用自采及地貌恢复情况向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非季节性河流(常年流水河道、湖泊、人工水道)采挖砂石管理由县水利部门负责,并颁发采砂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由水利部门制定。

4.除非季节性河流(常年流水河道、湖泊、人工水道)以外区域开采的砂石料,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基础上,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发放采矿许可证。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自治区和地县已划定禁采区范围内开采砂石料矿产资源。

6.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砂石料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

7.申请办理砂石(普通建材)料采矿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乡(镇)人民政府出示同意设置砂石料矿权的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3)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6)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矿区范围测绘图;

9)县级农牧部门和林业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10)砂石料开采有偿取得证明资料;

1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评批复文件);

12)由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计专篇;

13)提交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其他所需资料。

以上资料由县国土资源局应进行审查,并呈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出具临时用地批复和项目批复文件。

并由采矿权申请人将资料提交至地区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证。

8.砂石料采挖涉及取水的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交纳水资源费;在编制砂石料采挖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中必须包含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9.涉及占用草场、林地的,需向农牧部门、林业部门提交资料,由农牧部门、林业部门出具审批意见,并交纳草场征占植被恢复费用。

10.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经营性砂石(普通建材)料开采规划,该规划应纳入本级或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砂石(普通建材)料开采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设置砂场数量,砂场选址,开采区面积,资源储量,资源质量,服务年限,矿区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评估等。

11.按照地区统一规定,县城所在地经营性砂石(普通建材)料场不得设置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矿权设置不得超过3家,各乡镇所在地经营性砂石(普通建材)料场不得设置在乡(镇)建设规划区内,矿权设置不得超过2家。

(二)除砂石料(普通建材)之外的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1.探矿权的设置要符合《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的设置在征求县级国土资源局意见时,县国土资源局要按《阿里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革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提出具体意见,原则上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县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不再新设探矿权。

2.采矿权的设置要符合《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阿里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革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设采矿权征求县级国土资源局意见时,县级国土资源局要按《规划》提出具体意见,我县原则上不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县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设置采矿权。

3.由县林业部门积极衔接地区林业部门负责对全县涉及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县级自然保护区划定界线,明确保护区具体范围及控制线,为设置探矿和采矿提供依据。

4.关于我县年度探矿工作的审批管理,探矿企业需提供: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地区国土资源局介绍信;

2)探矿权证;

3)勘查设计书(国家项目);

4)环评报告及批复;

5)年度环评工作野外验收资料;

6)承担年度任务单位资质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除大型金属矿、盐湖资源、地热资源、矿泉水和天然饮用水外不设置新的采矿权。

二、支持绿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一)我县鼓励盐湖、地热、铜矿、矿泉水等优势资源的开发利用,各矿权人要加大资金技术投入,加快推进资源开发利用,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全县经济发展。

(二)矿权人在资源开发中要以建设绿色矿山为目标,实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三)矿权人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处理好企业自身发展与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企业生产经营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在缴纳税费、扩大当地群众就业等方面充分考虑地方诉求并主动让利于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牧民群众。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一)相关部门必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职尽责,提高部门协调合作监管能力和实效。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会议精神。

2.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3.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县各相关部门必须履行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等职责。

4.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贯彻落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并制定相应实施方案;积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

5.推进依法治安。严格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地区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和精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程序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规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追责问责。

6.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健全和完善安全培训工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单位)要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制及标准、工作制度及职责。

2.矿山开采企业应做好安全生产的自查排查和安全生产月报制度。自查排查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每月25日之前向主管部门上报安全生产月报。

3.矿山开采企业要自觉接受县、乡两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务必严格执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整改意见书,并及时整改到位。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环境保护工作

(一)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各主管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将责任落到实处。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诚信体系和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应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制定相应的地质环境保护制度,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环境保护意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设立地质环境监测系统,配置环境保护设施。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必须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基金,单设会计科目,提取销售收入足额比例,保障环境治理恢复经费。

(四)矿山企业要自觉接受县、乡两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下达的整改意见书务必严格执行,及时整改到位。

五、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二)县国土资源局要履行行业部门主管职责。要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登记备案工作,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巡查工作,每年全覆盖的巡查工作不少于10次,掌握矿区划定范围,了解企业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巡查工作主要任务是检查矿山企业在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隐患和问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县环保局、安监局、水利局、农牧局和林业局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发现并整改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存在的违反本行业相关规定的问题和违法行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水利、农牧、林业、环保、工商、安监等职能部门,要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无证探采、以探代采及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污染水资源、破坏林地草场、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六、严厉打击非法偷盗采砂金矿行为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治区关于禁止开采砂金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阿里地区以及县委县府关于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行为的各项部署要求,坚持全面清理和整治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源头治理与矿区整治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周密的安排部署、密切协调的部门联动、扎实的工作措施,有效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砂金行为,全面提升砂金资源监管能力,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二)县国土、公安、安监、水利、农牧、林业、环保、商务等职能部门,要协调合作,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等违法犯罪行为。

1.县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履行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的行业主管职责。抓好全县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对可疑采矿设备进行检查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类非法开采砂金矿行为;负责对盗采的矿产资源价值及土地进行评估或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县公安部门应对过境人员、设备、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发现可疑人员、车辆和油料等,及时控制并第一时间通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查处;对国土部门移送的非法开采砂金矿案件进行侦查,对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做到快查快办;负责侦办由非法采矿活动可能衍生的涉黑、涉恶违法行为;积极参与联合执法工作,维持依法关闭的各类非法采矿点(区)秩序,有效处置暴力对抗等行为。

3.县安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各类非法生产行为,对非法开采砂金矿的行为一律按非法生产行为从重论处。

4.县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及时查处非法开采砂金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行为。

5.县林业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非法开采砂金矿行为。

6.县农牧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砂金矿对草场造成的破坏行为。

7.县水利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砂金矿对水土保持造成的破坏行为。

8.县商务部门应依法查处对非法开采砂金矿机械提供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9.县检察院依法对非法开采砂金矿案件及时提起公诉,对重大典型案件提前介入。

10.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非法开采砂金矿案件进行审理和惩处。

(三)建立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长效监管机制。

1.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要求,针对我县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合理划分时段、区段,对全县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全覆盖巡查,建立矿区巡查日志台账。

2.建立违法信息处理平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各类违法偷盗采矿线索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处理平台,逐一核查。

3.加强社会监督。积极调动全员参与监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防范非法开采砂金矿行为,以革吉县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行为举报奖励机制为依托,鼓励广大农牧民广泛参与到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的行动中,形成更广、更深、更全面的打非监管机制,始终保持对非法开采砂金矿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四)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守法的自觉性。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向公众普及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的知识及举报途径,定期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行为宣传活动,利用宣传车、展板、横幅、宣传手册等形式,在街头进行强有力的讲解宣传,提高公众参与能力及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的意识。

(五)如本《意见》与上级相关意见有冲突的,执行上级意见或相关政策。 

  

 中共革吉县委办公室                         2018425日印发